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意外)

作者:浏览:时间:2023-07-25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 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 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基数,报销比例为省级医院10.5%、市级医院8.4%、区级医院6.3%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 报销比例为省级医院9%、市级医院7.2%、区级医院5.4%,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核算。

4、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医保关系在长春地区以外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

5、会员在同一保障期限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医院住院,且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所列住院时间连续的视为一次住院)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障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1、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互助金20000元。

2、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本会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互助金。骨折最低按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的2%给付。

3、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的互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为限。累计给付互助金达到20000元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互助金权益:

1、会员妊娠、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7、会员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

8、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

9、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0、自杀、自残导致的;

1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1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13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权益:

(1)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仅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仅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的,患新发、突发传染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

(5)会员在国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14、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意外伤害互助金权益:

1)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所致的意外伤害;

2)因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所致的。

3会员在国外发生意外伤害的。

15、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次日零时开始,两年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互助金的,视同为自动放弃申请互助保障的权利,本会不再受理。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会员申请互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保障计划给付申请表(须详实填写、加盖工会公章);

2、会员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由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

4、会员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应同时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条件下在外阜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合法证明(以医保中心同意报销为准),提供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

5、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会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或家属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第十条:会员、受益人或者参加单位应于会员出院后及时申请互助金。办事处接到给付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给付互助金。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一条: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会员变更工作单位,本保障计划仍然有效。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可续缴,相关手续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单位在参加本计划后,临时追加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维护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本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631日起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执行本条款。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

电话:889384778897071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凯旋路3050号

主席信箱:25622378@qq.com     职工意见箱:526733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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